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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武汉市残保金年审时间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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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武汉市残保金年审时间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中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财规[2017]72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安残”)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

已安残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11月30日。

所有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

三、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新的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

残保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阶段性减征政策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我市在执行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规定,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的基础上,再对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实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50%。

六、安残审核和申报缴纳方式及程序

为确保用人单位办事安全、高效、便捷,推行“不见面办理”和“预约现场办理”两种申报认定和缴纳服务方式。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已安残审核。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先通过登录“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通过手机或电脑等线上传送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资料进行不见面申报认定。如确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须提前进行预约登记,并经确认办理时间后再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认定。参加现场申报审核的办事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逗留时间。

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请从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上下载);

2、2019年4月、11月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非全年在岗的残疾职工,需提供在岗期间各月的工资发放有效凭证);

3、无法通过残联办证系统核验和其他权威部门认定的军残、警残等残疾人,用人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的相关合法证件;

4、年审系统无法正常读取社保数据或读取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用人单位需提供2019年度在本市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双方协商一致由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加盖公章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及派遣残疾员工人员名单(《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模板请从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上下载)。

用人单位通过线上申报的,需提供审核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通过现场申报的,需提供审核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现场出具或由用人单位自行从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下载《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辖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残保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直接于12月31日前优先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如确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须提前进行预约登记,并经确认办理时间后再到各区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缴纳。参加现场申报缴纳的办事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缩短大厅停留时间。

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1月30日前未主动申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七、减免缓缴申报

除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前。

八、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0武汉市残保金年审时间通知

特此通告。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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