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邹城市残保金年审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力度,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2016年3月15日—6月30日
二、年审范围: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内容:(一)2015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包含内退职工、劳务派遣等在单位领取报酬的各类人员)、残疾职工人数;(二)2015年度残疾职工增减变动情况;(三)2016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四、年审要求:
(一)领取、填报年审表格。
各用人单位到市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也可从邹城市政务网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网址:http://cl.zcw.gov.cn/)直接下载打印,按照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地填写表格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二)年审时所需携带、上报材料。
《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上报市统计部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国统字[2015]95号)报表(年报),(没有《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的单位持2015年度12月份原始工资领取单)。2015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包含残疾职工在内的2015年12月份原始工资领取单、单位给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职工方可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2、6月30日前不参加年审,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的单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不再补办年审,将以市有关部门年度统计的职工人数为准,以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和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3、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据《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地税部门代征或财政部门代扣。
4、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据《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邹城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年审地址:邹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邹城市太平东路2099号市政府综合楼118、120室,市新一中北门斜对过),联系电话:5229917 5227893。
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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