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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残保金征缴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发布日期:2016-07-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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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残保金征缴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6〕620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现将全区2016年征收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保金征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我区残保金暂定为按年征收,2016年征收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残保金,各地仍按照《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区局直属征收局下划管户残保金的征收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地税局阿拉善盟地税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征管改革方案的批复》(内地税发〔2015〕6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征管权属划分的通知》(内地税发〔2015〕62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下划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管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认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的保障金审核认定单负责征收,并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
 
  三、关于残保金收入预算级次问题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社〔2015〕1371号)要求,保障金收入应严格按照级次直接缴入国库,列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不得混库。
 
  四、关于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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