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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辽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16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职工并由省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或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8月31日(节假日顺延),携带2015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辽宁省残疾人就业指导办公室参加审核。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职工计算。
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需自行下载、填报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2015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21巷11号517室
联系电话:024-869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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