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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于残联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经同级残联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依法享受免征保障金。
(一)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在免征范围内的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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