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缴纳,现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缴纳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南通市区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
二、征收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为减轻企业负担,征收比例为60%。
具体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60%)。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到所属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或登陆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系统进行网上年审。未进行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实际用工人数实行分档征收,具体如下:
征收比例 |
单位人数 |
分档比例 |
60% |
大于30人,小于等于400人 |
100% |
60% |
大于400人,小于等于800人的人数部分 |
60% |
60% |
大于800人的人数部分 |
40% |
三、申报方式及期限
(一)申报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网上申报的,需在指定时间登录“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www.jsds.gov.cn)”进行申报缴款;上门申报的,至市区各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缴纳。
(二)申报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优惠政策
1.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底前向市区各办税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南通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申请表》及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市残联研究提出是否同意减免的意见,交市地税局办税服务窗口,回复申请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政策由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12366。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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