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泰州残保金征收比例有关事项通知
泰州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确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泰地税发〔2018〕28号
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三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泰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段征收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年用人单位根据在职职工人数分三个段次设置不同征收比例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00人之间的部分,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0%进行分段征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501-2000人之间的部分,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进行分段征收;超出2000人部分,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进行分段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分段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分段计算可抵减的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分段计算可抵减的人数为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从前段起,依次抵减。每段限额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00人之间的部分,最多可抵减7.5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501-2000人之间的部分,最多可抵减22.5人;剩余安排的就业人数,在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超出2000人部分中抵减。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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