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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姜堰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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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姜堰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知

 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区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和要求
 
区已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审核、申报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请直接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10号窗口(一楼北大厅)审核申报。
 
企业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社局103办公室(上海路88号)初核,初核通过后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10号窗口申报。
 
二、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申报。
 
2、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2016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省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2016年的养老金调整情况也要一并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同时申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企业单位缴费基数的初核
 
企业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泰州市姜堰区企业职工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可登录区政府网站(http://www.jiangyan.gov.cn,点网站导航,点姜堰区人社局,点下载中心)或姜堰人社服务企业QQ群 197095911下载),连同以下资料报送区人社局103办公室初核:
 
1、2016年全体职工花名册(含中途离职人员)。
 
2、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财务账册;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工资表(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任意两项,含复印件一份)。
 
3、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四、缴费基数的申报
 
1、企业单位初核通过后,携带U盘在区人社局103办公室拷取申报名册电子文档,同时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登录网站下载打印相关文档。
 
2、企业单位携带初核通过的《泰州市姜堰区企业职工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10号窗口申报缴费基数。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初核通过的,可在网上直接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纸质材料于6月底报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3-10号窗口。
 
3、省行业统筹单位申报时须携带省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须携带2016年度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备案表、最新工资发放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文档、纸质材料)。
 
5、申报名册须分别加盖单位和工会公章,且在职职工须本人签名,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名册无职工本人签名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已建立劳动关系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从2017年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2017年7月1日后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结算,已按110%确定的应当缴纳数额不再调整。
 
3、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重新申报生育失业保险基数,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4、根据泰人社发[2017]539号文件规定,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基数申报时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核对工作。
 
5、今年我局将通过社会保险实地稽核的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抽查,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后有疑点的单位以及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的情况和其他相关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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