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金安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社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的通知》(皖社险函〔2017〕53号)和市人社局《关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7〕202号)的规定,现将我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289元/年,月平均工资为5107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107×300%=15321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107×60%=3064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比例 |
月缴费基数 |
月缴费金额 |
年缴费金额 |
60% |
3064 |
612.8 |
7353.6 |
70% |
3575 |
715 |
8580 |
80% |
4086 |
817.2 |
9806.4 |
90% |
4596 |
919.2 |
11030.4 |
100% |
5107 |
1021.4 |
12256.8 |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个体医保缴费标准 |
缴费 费率 |
基本医疗月缴费 |
医疗救助 金(月) |
月缴费合计 |
年缴费 金 额 |
单建统筹 |
6% |
183.8 |
12 |
195.8 |
2349.6 |
统账结合 |
9% |
275.8 |
12 |
287.8 |
3453.6 |
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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