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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金安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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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金安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社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的通知》(皖社险函201753号)和市人社局《关于20177月至2018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7202号)的规定,现将我区20177月至20186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289/年,月平均工资为5107元。20177月至2018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107×300%15321)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107×60%3064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77月至20186月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金额

年缴费金额

60%

3064

612.8

7353.6

70%

3575

715

8580

80%

4086

817.2

9806.4

90%

4596

919.2

11030.4

100%

5107

1021.4

12256.8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77月至20186月缴费标准如下:

 

个体医保缴费标准

缴费

费率

基本医疗月缴费

医疗救助

金(月)

月缴费合计

年缴费

单建统筹

6%

183.8

12

195.8

2349.6

统账结合

9%

275.8

12

287.8

3453.6

 

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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