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常见问答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判断企业是鼓励类产业企业: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如何判断是否实质性经营:
1.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重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2.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3.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分支机构可以适用15%优惠税率吗?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企业符合条件
如何享受15%优惠税率呢?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企业进行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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