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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说法正确的有

发布日期:2021-11-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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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受同一母公司或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这些公司被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一家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

B、母子公司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子公司行为被视为母公司的行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为负责

C、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ABC

【解析】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选项A: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验资后、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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