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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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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产生   (1)一般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   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选举产生。  
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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