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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出资方式 |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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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定 |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发起人制订,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
抽回出资 | 公司成立前 |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
组织机构 | 1.可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 2.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利润分配 | 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清算后剩余财产 | 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代表诉讼 | 任何一个股东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知情权 | 查阅、复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查阅(无权复制):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财务会计报告 5.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
新股优先认购权 |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股东无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
临时提案权 | 无 | 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借款 | —— |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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