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会经济法辅导返回首页

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

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公开发行前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不受该25%的限制;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收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适用该规定,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5%±5%不得买卖  5%:3日内报告并公告,且在该期间内不得买卖;
5%±5%:3日内报告并公告,报告、公告期及以后2日内不得买卖。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