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5】E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既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
(1)2016年11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期末余额100万元。12月月初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0
注: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填入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
(2)2016年12月10日,销售电脑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2016年12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本期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2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00
②计算的11月结转本期允许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
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170000÷230000×100%=73.91%
未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的12月份货物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230000-51000)×73.91%=132298.90
11月期末留抵税额结转12月允许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未抵减上期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比较,取小值=132298.90,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2298.9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32298.90
注:该笔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方金额132298.90元,应填入申报表“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例16】E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且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2016年12月应申请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2017年2月25日取得财政扶持资金。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2016年12月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 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 500000
(2)2017年2月25日取得财政扶持资金时:
借 :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 500000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17】E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1.1万元,缴纳的技术维护费33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7年1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固定资产 11000
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11330
同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330
贷:递延收益 11000
管理费用 330
(2)2017年2月按期计提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同时,借:递延收益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章 增值税税控系统涉税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的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试点工作部署,为方便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办理涉税业务,特编写本辅导资料。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简介
(一)基本原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是利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涵盖了发票开具、报税、认证等环节。目前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了整合升级和完善而形成的发票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开具加密的发票数据,并且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到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专用发票前,需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税务部门将所购发票的电子信息写入报税盘中,企业将新购发票读入开票系统后,就可以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在线开票并实时上传功能。纳税人需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并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持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每月申报期,企业必须使用报税盘进行抄税,并按时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否则系统“发票填开”功能被禁用,不能进行开票等业务操作。
取得抵扣联发票后,抵扣联发票的电子信息通过介质或网络传送至税务机关,对密文进行解密还原,并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若一致并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并暂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二)系统组成
1、硬件组成: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两部分
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抵扣联网上认证企业需配置);
专用设备:指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要求,能够保证涉税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经税务机关发行后方可与增值税税控系统配套使用的特定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软件组成:
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的,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对增值税纳税人税源监控的增值税管理系统。
(三)用户分类
增值税税控系统用户: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行业纳税人。
(四)主要功能
增值税税控系统分税务端和企业端两部分:税务端共六个子系统、企业端为增值税税控系统。
(五)用户服务
为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分别为: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和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税控盘)。
(六)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购置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置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业务流程
(一)一般流程
增值税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票量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税控系统操作培训——购买专用设备——发行专用设备——安装税控系统——购买发票——开票——抄报税——认证。
(二)业务流程
1、一般纳税人登记(略)
2、票种票量核定(略)
3、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实际业务及经营需要,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者对原审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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