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907200-397000=510200(元)
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5】: B公司,2016年12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4000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6】A企业2016年12月17日为C企业提供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收入50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科目。
注意:此处就不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理由是: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 〔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此次“营改增”申报表的填写也继续遵循这一原则。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7】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85436.8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563.11
九、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减半征收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8】A企业,2016年12月出售于2008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假设某生活服务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本期“已交税金”科目发生额为5000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00
至于10000与5000的差额部分(5000),则继续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例10】假设某生活服务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10000元,本期“已交税金”科目发生额为5000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分析,本期期未为贷方余额,则表示是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
C企业在下月15日前实际缴纳上月的增值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十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例11】假设某生活服务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元,本期“已交税金”科目无发生额,则企业不需要作的会计分录,其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十二、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例12】假定A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000
十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行业支付的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该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3】A企业2016年12月17日,取得融资租赁业务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开具的各种合法有效凭证,金额10万元。
应纳税额=100000/(1+17%)×17%= 14529.91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529.91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14】接【例13】若A企业对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采取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款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期末结转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52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529.91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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