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5.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注销事项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66.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发生变动时是否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67.为什么要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68.产权登记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69.产权登记证(表)分为几类?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如何填写?
7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分类)如何填写?
7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中“国有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7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依据什么标准?
7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中的国有资产总额如何填报?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数额如何填写?
76.企业产权登记证(表)中的“实收资本小计”如何计算?
77.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企业所在区域代码的填报依据是什么?
78.如果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之后,由于实收资本发生变动而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表)》中的相关数据如何填报?
79.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中涉及的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如何界定?
80.填报产权登记表应注意哪些事项?
81.各类产权登记表的打印格式和装订要求是什么?
82.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供几份产权登记表?
83.处于转制过程中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如何办理?
第二部分 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相关制度选编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4.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财办教〔2012〕39号)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6.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29号)
8.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114号)
9.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
10.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82号)
1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
12.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财办〔2010〕35号)
13.财政部关于启用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和财政部中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的通知(财办〔2010〕43号)
1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资委令第3号)
1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1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17.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培训班”相关材料
1.统一思想 夯实基础 切实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孙光奇同志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上的讲话(节选)
2.项贤春同志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上的总结
第一部分
产权登记问答
1.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产权登记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统一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从1996年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事业单位的首次产权登记。1998年原国资局撤并后,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虽然没有作统一要求,但有的省份坚持下来,同时在登记中也各有侧重和特点,有的省份实行资产占有登记,有的实行资产使用登记等等。
虽然原国资局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财政部和国资委也开展过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但是新时期事业资产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制度和做法已无法满足新时期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因此,如何规范开展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当前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推进过程,财政部于2011年3月起着手研究起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一方面收集中央和地方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结合事业资产管理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该《办法》,并于2012年8月5日正式印发,于2012年9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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