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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眉山市彭山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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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眉山市彭山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通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眉山市彭山区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

二、市场主体通过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进行年报填报的,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后,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为“工商联络员”登录,采取“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的,如已注册过“工商联络员”,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凭自设密码登录填报;若是首次登录,可通过点击“获取初始密码”菜单获取初始化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联络员备案手机)登录;另外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个体工商户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的方式为“个体户登录”,采取“个体户登录”的方式,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填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时,大小写均认可通过);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三、未报送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3年度年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中的企业联系号码必须真实有效,企业“工商联络员”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各市场主体及时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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