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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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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1.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①《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②《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③《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下称《指导意见》);
④《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⑤《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7〕62号)。
2.企业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还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一般注销登记的规定吗?
答: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有别于一般注销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按照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
 4.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5.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6.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哪些企业类型?
答: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7.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哪些情形?
答: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①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
②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
8.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答:是。
9.企业在哪些情形下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
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①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②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④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⑤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⑥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⑧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10.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吗?
答:是。但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四个企业类型以及两种情形,并不得违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八种情形。
    11.符合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的企业,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答:符合《指导意见》关于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①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
②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
③曾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④企业曾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⑤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
1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流程是:①依法清算;②发布公告;③申请登记;④登记审查;⑤作出决定;⑥领取文书。
13.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相比,哪些方面简化了?
    答:一是简易注销登记减少了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
二是简易注销登记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只需在申请登记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三是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四是简易注销登记缩短了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由一般注销程序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
14.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前,是否还需要进行清算?
答:是。清算是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的必经环节和法定义务。
    15.企业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前要特别注意什么事项?   
  答:企业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确保本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16.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方式是什么?公告期是多少?
答: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支付任何公告费用,也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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