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旧市残保金年审时间通知
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0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通知
个旧市属地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2 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个旧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确认书),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依据。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直接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请各主管部门转发给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事项
(一)年审对象
个旧市属地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男16岁至60岁、女16岁至55岁)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且必须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年审时间
2020年6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年审时间。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年审地点
个旧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残联窗口(七层楼电信大楼15楼);
联系电话:13466254410。
(四)年审方式
1.残联窗口现场年审
用人单位现场提供材料
(1)《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
(2)印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残疾职工上年度在本单位就职的证明(在编证明、或者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上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在职起止(1月和12月)两个月份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证明;
(6)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国家机关不含此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7)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同意就业声明》;
(8)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监护人关于该残疾人适合就业的《证明》。
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年审时需提供1至8项资料,其余残疾类别职工只需提供1至6项年审资料即可。其中年审材料中的1、7、8项样表可到《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首页下载(网址:http://yncjrjy.cn:86/)。
2.网络申报年审
(1)登陆网址:《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http://yncjrjy.cn:86/;
(2)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平台中—办事—年检年审—残疾人就业年审;
请用人单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上传以上相关材料(原件扫描)。
二、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
(一)申报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申报缴纳时限及地点
时限:用人单位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残保金。
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个旧市阳山大道158号、个旧市中山路96号),联系电话:0873-2123192、0873-2196865。
(三)申报缴纳时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之和÷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和÷1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保障金政策的通知》(红财非税发〔2020〕6号)文件精神,对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至8级),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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