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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海南省残保金政策问答第2页

发布日期:2020-06-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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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哪些新规定?

  (一)实行分档征收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规定,符合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享受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确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注意事项: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审核和申报缴款均需要一定时间,请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时间,按规定在申报缴纳期限做好审核申请和缴费工作,避免产生滞纳金风险。

  二十一、其他

  (一)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计算(以2020年征收期为例)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按用人单位注册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自注册成立次月开始计算时间,2019年12月成立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9年7月1日注册成立,其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5/12)。

  2.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2019年7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1×6/12)。

  3.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例】某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税〔2016〕85号)

  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

  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6.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310号)

  7.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9.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3号)

  10.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455号)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1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1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0898-12366

  海南省财政厅

  089865975049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0898-65375049

  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898-65353041

  0898-6535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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