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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芜湖残保金年审通知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及市财政、地税局、残联(财综字【2016】282号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缴纳方式及地点:各用人单位持残联核发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到所属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提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缴纳期限: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各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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