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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2页

发布日期:2017-02-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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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减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残联、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建立保障金征收工作信息交互平台,全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个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对欠缴保障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保障金退库参照税收收入退库手续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税务、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银川支行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本级或下级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等部门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2003〕14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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