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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杭州残保金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7-08-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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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杭州残保金常见问题解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一、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一、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杭州市区用浙江省省上年平工资)。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什么规定?
 
答: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减免审批及公示均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税端已设置,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系统识别后免征。)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5.单位安置残疾人是否有具体规定?安置不同残疾等级和类型的残疾人是否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的解释?
 
答: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具体由残联解释。)
 
6.企业招用非本地区(市)的残疾人是否符合残疾人保障金政策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由残联解释。)
 
7.企业缴纳残保金需要票据,去哪里开具?
 
答: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8.逾期不缴纳残保金,有什么处罚?
 
答: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9.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残保金按季申报,2017年前两个季度未申报残保金,现在该如何申报?
 
答: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10.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已上报残联,什么时候可以审核完成?
 
答: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6月20日至7月20日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相关资料请登录杭州残疾人服务网(http://www.hzcl.org.cn)查看下载或咨询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由残联解释。)
 
11. 2018年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什么时候审核?去哪里审核?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2018年起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由残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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