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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7月纳税实务咨询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0-08-3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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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7月纳税实务咨询热点问答

一、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解答: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印花税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

解答: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三、纳税人咨询非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解答: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四、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的合理税费具体指哪些?

解答: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的合理税费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凭合法票据实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及其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但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除外。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五、外籍个人取得实报实销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

解答: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六、纳税人咨询在职研究生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非全日制的在职研究生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符合继续教育的条件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非全日制的在职研究生针对享受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任选一个?

解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若不是全日制的研究生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符合继续教育的情形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八、企业发生垃圾处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即征即退政策,但是现在转为“服务”是否可以享受综合资源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解答: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开/ 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未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十、纳税人咨询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开/ 具发票是开/ 具1%的征收率还是免税的发票?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 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开/ 具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不属于上述情形,如果纳税人开/ 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使用的,按季纳税,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正常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十二、2020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是否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减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四、企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购买货物,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解答: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十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取得纸质版购车税完税证明?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十六、纳税人咨询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提示延缓缴纳是指什么?

解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十七、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减免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解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十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解答: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十九、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解答:《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十、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没有缴费的,2021年如何补缴?

解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没有缴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文件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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