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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发布日期:2019-01-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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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4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9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10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22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9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0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39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1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2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7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9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3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55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60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61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64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5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0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72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78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7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86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87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98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99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03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104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111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115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是否填报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 □是□否
109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110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是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 205创业投资企业 □是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7非营利组织 □是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 □65纳米
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210-1    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  210-2入库时间1 
 210-3    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  210-4入库时间2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1 证书编号1  211-2发证时间1 
  211-3 证书编号2  211-4发证时间2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特殊性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年  月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是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是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是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是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投资比例(%)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籍(注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 ——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99 其他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服务外包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服务贸易类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12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140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150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220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1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
  220 债权人
300 股权收购 310 收购方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
  420 转让方
500 合并 510 合并企业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00 分立 610 分立企业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5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5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9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30 (十七)其他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33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4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5 (四)其他    
36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 *  
37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A105100)    
38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 *  
39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4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其他 * *  
43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4 六、其他 * *  
45 合计(1+12+31+36+43+44) *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合计金额。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金额。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金额的绝对值。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30行(不含第25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金额的绝对值。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8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8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8行第5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8行第6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8010合计行第16+17列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3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行至第35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金额。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34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35.第35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36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7行至第42行的合计金额。
37.第37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金额。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金额。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38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10第24行金额。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10第24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额的绝对值。
40.第40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42行“(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3.第43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4.第44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45.第45行“合计”:填报第1+12+31+36+43+44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23+24+26+27+28+29+30行。
3.第31行=第32+33+34+35行。
4.第36行=第37+38+39+40+41+42行。
5.第45行=第1+12+31+36+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105010第1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105010第1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4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3.第4行第1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3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4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
4.第9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40第7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3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4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
7.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16行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16行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的绝对值。
8.第17行第1列=表A105070第8行第1列;第17行第2列=表A105070第8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105070第8行第5列;第17行第4列=表A105070第8行第6列。
9.第25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
10.第28行第3列=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
11.第32行第1列=表A105080第36行第2列;第32行第2列=表A105080第36行第5列;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第32行第3列=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第32行第4列=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
12.第34行第1列=表A105090第28行第1列;第34行第2列=表A105090第28行第5列;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34行第3列=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34行第4列=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的绝对值。
13.第37行第1列=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第37行第2列=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3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4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的绝对值。
14.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3列=表A105110第24行;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4列=表A105110第24行的绝对值。
15.第39行第1列=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第39行第2列=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3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4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的绝对值。
16.第40行第2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3列=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4列=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的绝对值。
17.第45行第3列=表A100000第15行;第45行第4列=表A100000第16行。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金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按第4-6列金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按第5-7列金额填报。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按第9-8列金额填报。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第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第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实际发生额 税收规定扣除率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税收
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1 2 3 4 5 6(1-5) 7(2+4-5)
1 一、工资薪金支出   * *   *
2 其中:股权激励   * *
   *
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
4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5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   *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   *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   *
9 六、住房公积金   * *   *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    *   *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    *   *
12 九、其他   * *   *
13 合计(1+3+4+7+8+9+10+11+12)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2.第2行“股权激励”:适用于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6行金额。
5.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2+4列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2+4-5列金额。
6.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8.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1列及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9.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1列及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12.第12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
1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6列=第1-5列。
4.第7列=第2+4-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5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摊销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2 所有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      * *  
3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4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6  (五)电子设备      * *  
7  (六)其他      * *  
8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9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10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11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12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13  (六)外购软件折旧         *
14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15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6+17)      * *  
16 (一)林木类      * *  
17 (二)畜类      * *  
18 三、无形资产(19+20+21+22+23+24+25+27)      * *  
19 (一)专利权      * *  
20 (二)商标权      * *  
21 (三)著作权      * *  
22 (四)土地使用权      * *  
23 (五)非专利技术      * *  
24 (六)特许权使用费      * *  
25 (七)软件      * *  
26    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         *
27 (八)其他      * *  
28 四、长期待摊费用(29+30+31+32+33)      * *  
29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0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1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32 (四)开办费      * *  
33 (五)其他      * *  
34 五、油气勘探投资      * *  
35 六、油气开发投资      * *  
36 合计(1+15+18+28+34+35)         
附列资料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6行至第17行、第19行至第25行、第27行、第29行至第35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简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4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26行“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36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5行=第16+17行。
3.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7行。
4.第28行=第29+30+31+32+33行。
5.第36行=第1+15+18+28+34+35行。(其中第36行第6列=第8+9+10+11+12+13+
14+26行第6列;第36行第7列=第8+9+10+11+12+13+14+26行第7列)。
6.第7列=第5-6列。
7.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6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36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
收入 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
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
金额
  1 2 3 4 5(4-2-3) 6(1-5)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3 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4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      
5 三、存货损失      
6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      
7 四、固定资产损失      
8 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      
9 五、无形资产损失      
10 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11 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12 六、在建工程损失      
13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4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5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16 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2)      
17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1)      
18   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19   其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      
20   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      
21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22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23 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4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      
25 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6 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      
27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      
28 合计(1+2+5+7+9+12+14+16+23+25+26+27)      
29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第1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3.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4.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8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10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11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14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第1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16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第17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18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财税〔2015〕3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0.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21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22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23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25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第27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第28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的合计金额。
29.第29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4-2-3列金额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6行=第17+22行。
2.第17行=第18+21行。
3.第28行=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
4.第5列=第4-2-3列。
5.第6列=第1-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28行第1列=表A105000第34行第1列。
2.第28行第5列=表A105000第34行第2列。
3.若第28行第6列≥0,第28行第6列=表A105000第34行第3列;若第28行第6列<0,第28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年度 当年境内所得额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合并、分立转入
的亏损额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当年亏损额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可弥补年限5年 可弥补年限10年    使用境内所得弥补 使用境外所得弥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前十年度           
2 前九年度           
3 前八年度           
4 前七年度           
5 前六年度           
6 前五年度           
7 前四年度           
8 前三年度           
9 前二年度           
10 前一年度           
11 本年度           
12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号填列)。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00 一般企业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7. 第7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2.第9列第11行=第9列第1+2+3+4+5+6+7+8+9+10行;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行至第11行=0;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3.第10列第11行=第10列第1+2+3+4+5+6+7+8+9+10行。
4.第11列第12行=第11列第1+2+3+4+5+6+7+8+9+10+11行。
5.第1行第11列=0;第2至10行第11列=第8-9-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
3.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18行。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8+9+10+11+12+13+14+15+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4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二)其他1  
16 (十三)其他2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四)其他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0 (五)其他  
31 合计(1+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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