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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第2页

发布日期:2019-01-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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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8+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的“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当表A000000的“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当表A000000的“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15行“(十二)其他1”: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6.第16行“(十三)其他2”: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6+7+8+9+10+11+12+13+14+15+16行。
2.第17行=第18+19+23+24行。
3.第19行=第20+21+22行。
4.第25行=第26+27+28+29+30行。
5.第26行和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6.第31行=第1+17+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行=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
2.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3.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4.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1行。
5.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1行。
6.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15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20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21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24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25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第26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27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9+30+31+32+33行金额。
29.第29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第30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第31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第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第33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4.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35.第35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36+37+39行金额。
36.第36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37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第38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39.第39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0.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金额。
41.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2.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3.第43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4.第44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1+43+44行金额。
46.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47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5-46行金额。
48.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49.第49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
51.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48-49)行×第50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52.第52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0;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第47-48-49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行=第3+7+16+19+23+34行。
2.第3行=第4+5+6行。
3.第7行=第8+9+10+11+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行。
5.第19行=第20+21+22行。
6.第23行=第24+25+26+27行。
7.第28行=第29+30+31+32+33行。
8.第35行=第36+37+39行。
9.第40行=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
10.第45行=第41+43+44行。
11.第47行=第45-46行。
12.第51行=(第47-48-49行)×第50行,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0。
13.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0;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第46-47-48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6行。
2.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7行。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行次 减免项目 项目名称 优惠事项名称 优惠方式 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应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调整额 项目所得额 减免所得额
          免税项目 减半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9+10×50%)
1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2            
3  小计 * *        
4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5            
6  小计 * *        
7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8            
9  小计 * *        
10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 *      * * *
11   * *      * * *
12  小计 * *        
13 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         
14   *         
15  小计 * *        
16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17   *         
18  小计 * *        
19 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         
20   *         
21  小计 * *        
22 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         
23   *         
24  小计 * *        
25 九、其他           
26            
27  小计 * *        
28 合计 * *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9)“九、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免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4-5-6-7+8列≤500万元时,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金额填入第10列);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13行至第15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19行至第21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22行至第24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第25行至第27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0.第28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九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4行=第22+23行。
9.第27行=第25+26行。
10.第28行=第3+6+9+12+15+18+21+24+27行。
11.当第3列=“免税”时,第9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9列=0。
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第4-5-6-7+8列;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5000000。
12.当第3列=“减半征税”时,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10列=0。
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0;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第4-5-6-7+8列-5000000。
13.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 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0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8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9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6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7 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 
29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30.2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  
33 合计(1+2+…+28-29+30+31+3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15%的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2行金额。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2.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3.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7.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文化技术服务”“240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30.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填报第30.1+30.2行的合计金额。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30.1行、第30.2行。
31.第31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等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第32行“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填报,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40%部分全部免征;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需填报“减征幅度”,减征幅度范围是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本行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减征幅度的金额,以上行次不包括第30.1行、第30.2行。
33.第33行“合计”:填报第1+2+…+28-29+30+31+3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0行=第30.1+30.2行。
2.第33行=第1+2+…+28-29+30+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31行。
2.第3行=表A107041第32行。
3.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时,第6行=表A107042第22行。
4.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7行=表A107042第22行。
5.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8行=表A107042第22行。
6.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9行=表A107042第22行。
7.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10行=表A107042第22行。
8.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11行=表A107042第22行。
9.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时,第12行=表A107042第22行。
10.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13行=表A107042第22行。
11.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时,第14行=表A107042第22行。
12.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时,第15行=表A107042第22行。
13.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时,第16行=表A107042第22行。
14.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时,第26行=表A107042第22行。
15.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时,第27行=表A107042第22行。
16.第32行=(表A100000第25行-本表第1+2+3+4+5…+30+31行)×40%×减征幅度。
17.第33行=表A100000第26行。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1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级领域 
2   二级领域 
3   三级领域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4 收入指标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5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6  技术性收入  
7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8  其中:收入总额  
9  不征税收入  
10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11 人员指标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12  五、本年职工总数  
13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14 研发费用指标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本年度 前一年度 前二年度 合计
   1 2 3 4
15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17  1.人员人工费用        
18  2.直接投入费用        
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20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21  5.设计费用        
22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23  7.其他费用        
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25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28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29  八、销售(营业)收入        
30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31 减免税额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3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2.第4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金额。
3.第5行“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4.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5.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金额。
6.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8.第10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
9.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0.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判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1.第13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的比例。
12.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无填报事项。
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3.第15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金额。
14.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金额。
15.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6.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7.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8.第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9.第21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0.第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1.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23.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实际发生额的80%可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24.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5.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27.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8.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的比例。
29.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政策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额也在本行填报。
30.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4÷7行。
4.第13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8行)×80%。
8.第30行=第15行第4列÷第29行第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1行=表A107040第2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3行。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减免方式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减免方式2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量等)
1 人员指标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2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2÷1)  
5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3÷1)  
6 研发费用指标 四、研发费用总额  
7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9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7÷6)  
10 收入指标 七、企业收入总额  
11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12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11÷10)  
13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   (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3÷10)  
15  十一、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填报 (一)适用的领域  
16   (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  
17   (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16÷11)  
18  十二、重点软件企业符合“出口”的填报 (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  
19   (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  
20   (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19÷10)  
21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产品适用目录  
22 减免税额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22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当企业同时享受多种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1”和“减免方式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和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在“110”“120”“210”“220”“300”“400”六个代码中,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 减免方式类型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300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510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520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610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620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8〕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第1行至第12行为必填行次。第13行和第14行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填报,第15行至第17行适用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的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填报,第18行至第20行适用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填报,第21行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1.第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2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2÷1行比例。
5.第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3÷1行比例。
6.第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7.第7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8.第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6行÷表A101010第1行比例。
9.第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7÷6行比例。
10.第1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1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1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1÷10行比例。
13.第1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1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3÷10行比例。
15.第1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填报适用的领域。
16.第16行“(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15行选择“适用的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如第15行填报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1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6÷11行比例。
18.第1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1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2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0行比例。
21.第21行“产品适用目录”: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目录见财税〔2015〕6号文件所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照两个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填列本行。
22.第2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2÷1行。
2.第5行=第3÷1行。
3.第9行=第7÷6行。
4.第12行=第11÷10行。
5.第14行=第13÷10行。
6.第17行=第16÷11行。
7.第20行=第19÷1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6行÷表A101010第1行。
2.第22行=表A107040第6行至第16行、第26行至第27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6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7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8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9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10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1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2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3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4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5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6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26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27行。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A108020第4+8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金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按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填报。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按第11-12列金额填报。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表A108030第13列金额填报。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当第3-4列<0时,本列=0。
2.第6列≤第5列。
3.第7列=第5-6列。
4.第9列=第7×8列。
5.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6.第13列=第11-12列。
7.第14列≤第13列。
8.第18列=第15+16+17列。
9.第19列=第12+14+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8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8列第1行至第10行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8列第1行至第10行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国家(地区) 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本年发生的非实际亏损额 本年弥补的以前年度非实际亏损额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本年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本年弥补的以前年度实际亏损额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1 2 3 4 5(2+3-4)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税〔2017〕84号规定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第6列至第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第5列=第2+3-4列。
(二)表间关系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第8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合计+第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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