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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税务实务常见问答

发布日期:2021-11-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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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税务实务常见问答

问:破产管理人指派的办税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后,能享受哪些办税便利呢?

答: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持企业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问:管理人可以查询到哪些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呢?

答: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问:破产管理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

答: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问: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事项吗?

答:可以。管理人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

问: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管理人应当如何办理挂失、补办呢?

答: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管理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问: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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