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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其他企业的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2022-08-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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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其他企业的纳税地点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境外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纳税地点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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