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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退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商品退回涉税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01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文件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0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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