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实务 > 办税实务返回首页

个人用购物累积的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是否交个税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

个人用购物累积的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是否交个税

问:个人用购物累积的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是否交个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个人用购物累积的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不征税个税,销售方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