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常见问答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的范围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 个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 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因此,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需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 广告服务与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一样吗?
不一样。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4 目前适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沪财税〔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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