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相关日期总结
01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2022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应于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齐出口退(免)税凭证、收汇材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切记!在申报时还需提供收汇资料。
02收汇时间
•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即次年4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
• 已申报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被发现为虚假或冒用的企业以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的,需要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03进料加工手(帐)册核销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04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时,无需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05有关证明开具时间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后收齐仍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电子数据。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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