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1 2022年度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企业享受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02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涉及研发费用的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一)《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具体修订内容。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 ”,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修订内容。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03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填报注意事项
为帮助纳税人便捷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进行了相关优化调整。
(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了2015版或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排除在外),自动生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供企业填报。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样式”项目系统默认研发支出辅助样式为2015版,如企业辅助样式为“2021版”或“自行设计”,需进入基础信息表,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进行修改。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中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二)关于“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系统默认只有“全年100%”(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个选项:1.在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2.税务登记中行业门类是制造业。
其他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为“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 按比例计算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时,系统会自动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建议选择更为优惠的方式享受该项政策。申报所属期年度新开业的企业选择按比例计算时,第四季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全年实际经营月份)。
以上规则同样适用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及其明细行次。
(三)有关研发费用表间逻辑关系。当企业利润表或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填报了研究费用,就必须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否则系统提示错误。
(四)负面清单行业无法填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税务登记中行业门类是烟草制造业、住所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系统不允许以上企业选择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