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常见问答
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申报方式、流程是怎样的?
答:01:资产损失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2:资产损失的金额确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问:在台风自然灾害中,非管理不善造成的受损商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
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问:受台风影响报废的车船可以退还车船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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