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征收管理
1.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需要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第一条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因此,不达起征点个体户不需要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2.自2016年4月1日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缴纳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营改增中,“有偿”的概念具体是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6.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7.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税收优惠
1.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执行日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缴纳了税款,若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请问已缴的税额能否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缴纳的税款,若当期销售额不超过3万,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我是个体工商户,但已经认定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可以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营改增之后,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5.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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