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30栏有体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8、2015年度的年终奖,企业到2016年才发放,可以在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2015年已预提的工资薪金,准予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按规定扣除。
9、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因此,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判断需要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所得税额。
10、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1、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1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3、关联申报的新规定中,对关联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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