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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能否在上年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8-04-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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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能否在上年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业务真实,已支付相应款项,但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日后取得发票的应在发票对应业务所属年度还是发票取得年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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