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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版《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填表说明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二、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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