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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新的小微企业政策及申报表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的最新报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①个体工商户,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②小微企业,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③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填报。
2.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方法、税额计算以及小微政策享受方法均和代开专票一致,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并在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款”栏次中填写已预缴税款额,而自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预缴,而是在申报时一并缴纳。
①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进入申报表申报时,申报界面会有相关的弹窗和红字提示,表内和表间系统也都有校验规则,大家无需担心不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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