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相关导读
热门资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