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一、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评估机构运用收益法对金融企业进行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应知晓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有各自的业务模式,收益法评估中应据此选取适当的评估模型和参数。
第三条 金融企业是特许经营行业,行政监管严格,资产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模型和参数确定时应适当考虑监管指标的要求。
二、评估模型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在确定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时,应区分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和非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
第五条 在金融企业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中,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可以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也可以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如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中: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可以参照如下公式: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权益增加额+其他综合收益
净利润是由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决定的;
权益增加额与资本性支出和净流动资金增加额之间存在差异,概念不应混同。
权益增加额应通过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化进行预测。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3条。)。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可以参照如下公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净流动资金增加额
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用来购买、改善、扩张固定资产等用途的支出;
净流动资金增加额是指为营运准备的现金,一般定义为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
第六条 根据评估对象的周期性特点,采用两阶段、三阶段或其他评估模型,报告中应说明采用模型的理由。
可以通过长期监测并计算利润波动幅度的变异系数来判断行业的周期性,进而客观、科学地预测企业未来的收益和风险。
第七条 企业持续经营中,待企业达到正常稳定经营后,评估模型可以考虑永续期间的价值,永续模型可以采用永续不增长模型或永续增长模型。若采用永续增长模型,则应在折现率中适当体现永续增长的要求。
在采用永续增长模型中,增长率应根据企业的留存收益率和股利分配率合理确定。
在永续增长阶段通常不考虑通货膨胀率。
第八条 金融企业非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中,可以采用股利折现模型。
股利折现模型亦可以采用增长模式,增长率应根据企业的留存收益率和股利分配率合理确定。
三、金融企业收入等项目的预测思路
第九条 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中,宜按照先预测资产负债表,根据负债情况(资金来源)安排资金使用,然后根据资产配置预测资金产出即企业收益和资金耗费,具体操作是:先预测未来的资产负债表(参见案例一),再根据资产配置情况预测收益、成本和费用,同时应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参见案例二)。
第十条 收入预测中应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细分收入构成项目,其中:
(一)银行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利息收入和支出预测中宜根据银行的贷款结构和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应特别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到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利率调整事项,并酌情考虑该调整事项对未来预测期的影响;
手续费收入应根据银行提供服务的项目类型和收费标准以及客户数量综合确定(参见案例三)。
(二)证券公司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业务收入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预测中应考虑企业的佣金费率和客户数量以及市场交易量等综合测算(参见案例四);
证券承销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客户数量、承销费率,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测。
(三)保险公司收入包括已赚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保险业务收入由新业务期缴保费收入、新业务趸缴保费收入、续年期缴保费收入构成。新业务期缴/趸缴保费收入根据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保险深度的加强,对未来市场进行预测,得出不同产品的保险业务收入,也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渠道销售能力,通过对年化新业务保费(ANP)增长率进行预测;续年期缴的保费收入可以根据基准日有效保单在未来产生的保费收入进行预测。
分出保费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部分风险向再保险公司分出而产生的。根据保险公司对分出保费的核算方法,选择比例计算分出保费或者非比例计算分出保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寿险公司准备金的预测除根据现行的监管文件预测外,可以借助于保险公司的精算软件(参见案例五)。
(四)信托公司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根据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发挥的作用、提供的服务和信托产品的创新能力等综合判断,宜通过合理预测信托资产规模和信托手续费费率,其中信托手续费率宜采用评估对象本身的费率(参见案例六)。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收益的预测宜根据资产配置规模和期望报酬率合理预测,其中投资收益的期望报酬率应注意与折现率中采用的股东期望报酬率之间的匹配关系。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的营业费用预测中,应考虑随着营业收入带来的费用必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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