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的规定, 金融企业经批准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的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为进一步提高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合理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金融企业到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还需考虑上市地是否存在特殊的证券监管要求,并采用符合其规定的做法。
第二章 影响评估方法选用的基本因素
评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需要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需要充分考虑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业务的特点及其对评估方法运用的影响。
一、评估对象
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是指金融企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且随后该证券可以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实质是拟上市企业在一个特殊时点进行增资扩股,因此,评估对象是金融企业股东全部权益。
二、评估目的
根据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的需求分析及资产评估的功能定位,评估报告的作用是在拟上市企业进行新股询价和定价过程中,对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发表专业意见。因此,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目的可以披露为:对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国有出资人进行相关决策提供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在新股定价和选择发行窗口期的过程中了解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提供参考。
关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目的,在评估实务中存在一些误解,本专家指引澄清如下:
(一)评估目的不能等同于定价
所谓定价就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或确定新老股本对价水平。价格与价值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由于价格的影响因素很多,所以资产评估提供的价值结论只是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评估结论可以为定价提供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但评估结论不一定等同于交易价格,即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形成定价结论。
(二)评估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发行底价
在股票市场整体股价水平长期偏离并低于股票价值的情况下,发行价格通常会低于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即评估结论可能高于股票发行价格,此时,评估结论显然不可能成为发行底价。
反之,在股票市场整体股价水平长期偏离并高于股票价值的情况下,发行价格可能显著高于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此时评估结论虽然可以成为发行底价,但是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这样的底价无法起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来说,这样的底价对股票发行的参考意义也不大。
所以,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目的不是用于确定发行底价。
(三)公众投资者不是评估报告当然的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强制要求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公众投资者一般不会成为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报告使用者,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众投资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其他阅读评估报告的第三方不能由于使用了该报告的结论产生损失而对资产评估师进行起诉。
三、价值类型
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的金融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价值类型主要是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投资价值适用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市场价值广泛适用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考虑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评估报告使用者虽然是出资人、发行人及其股东,但发行对象一般涉及公众投资者,因此,一般情况下不适宜选用投资价值。
关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的价值类型,在评估实务中存在一些误解,本专家指引澄清如下:
(一)内在价值不是资产评估准则规范的价值类型。有观点认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价值类型是内在价值。根据国内外现有的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中没有这种提法。内在价值的提出,参考了投资银行的专业术语。投资银行将收益法估值结果界定为内在价值,将市场法评估结论界定为市场价值,这样理解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之间的关系,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表述不相符。因此,不建议采用内在价值的提法。
(二)即使考虑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影响,价值类型仍然可能是市场价值。有观点认为考虑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影响就是投资价值。在市场价值的范畴内考虑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影响,实质是对资本规模及结构的假设,并未涉及到价值类型的变更。
四、评估条件
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需要重点关注发行窗口的要求。
(一)评估资料收集情况
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较多,选择评估方法时需要考虑时间的紧迫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需要企业配合填报大量评估明细表,资料收集时间比较长,一般难以满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时间需求。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时,收集资料的时间相对较短,有利于评估工作的推进。
(二)评估结论的有效期
有观点认为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采用市场法评估,由于发行窗口的存在,会在客观上缩短评估结论的有效期。如果从评估基准日至发行日之间股价波动较大,可能需要调整评估基准日重新评估。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如果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使可比企业股票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评估结论也不应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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