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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两种观点,本专家指引建议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时,一定要关注所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另外,用于定价目的的股票发行价格估计数,通常只在发行窗口期内有参考意义,但是,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结论不是股票发行价格,而是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因此,评估结论有效期不需要做出特殊规定。
五、评估假设
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项目中的评估假设,需要重点关注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收益法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都伴随着资金募集的经济行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两类,其一是补充资本金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其二是在没有资本监管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扩大再生产。
1.评估实务中的传统做法
在金融企业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一般不考虑没有明确投资计划和筹资渠道的扩大再生产,但是为了满足持续经营的假设,都要按照最低资本要求,以增资扩股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考虑必要的新增资本投入。
2.评估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能够获得大规模的募集资金是这种经济行为的一个特点,也是一种机会价值,如果评估时不考虑募集资金带来的有利影响,则体现不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与其他经济行为的区别,会低估股东权益价值。
也有观点认为,其他经济行为也可能使企业获得新的股本金,但评估时通常也没有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股本的贡献。况且,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存在不确定因素,比如是否能够成功上市,是否能够按照预期价格和发行规模募集到资金,在评估时还无法确定,如果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一是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进而会影响到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二是与其他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相比,会因为做出了不同的假设而导致股东权益价值高估。因此,关于追加资本的投入,需要比照金融企业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的处理办法,即只考虑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新增资本投入。
3.本专家指引给出的建议
(1)委托方对评估目的的理解和对评估报告的用途决定评估假设的设定。
如果委托方要求遵循金融企业评估一贯的假设原则,则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不需要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
如果委托方要求评估和定价所遵循的假设前提要保持一致,则需要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因为股票发行前拟上市公司已经公开了募集资金的预计规模和用途,股票发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对募集资金的相关预期。如果评估报告使用者需要在考虑了募集资金影响的相同前提下对比评估结论和定价结果的异同,则评估报告需要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
(2)当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①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披露已经考虑了募集资金的影响;
②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关于募集资金的规模和到位时间的假设结论和依据;
③在计算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价值时,如果收益预测考虑了募集资金的贡献,则还需将募集资金以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或净资本追加额等形式进行扣除;
④每股评估值与发行价格并不必然相等。募集资金的规模一方面取决于发行股数,另一方面取决于每股发行价格。在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发行股数的调整会使每股发行价格也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比较每股评估值与发行价格时,需要关注两者采用的股票发行数量是否一致。
例:某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中,对股票发行的假设如下:
(Ⅰ)股票发行前,根据被评估单位及其股东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年×月×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社保基金出资认购被评估单位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0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出资后社保基金持有被评估单位3.70%的股份,原股东持有被评估单位的股份比例均为48.15%,本次评估假设发行前被评估单位的股权结构以此协议的约定为准;
(Ⅱ) 被评估单位假设发行新股共计548亿股,其中:A股公众持股数256亿股、持股比例为7.873%,H股公众持股数为292亿股,持股比例为8.998%,原股东和社保基金持股数不变,持股比例分别为40.025%、40.025%、3.079%;
(Ⅲ) 被评估单位预测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被评估单位拟发行新股股数,并假定按照本次评估结论进行定价而确定的。
该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中对股本的预测结果相应如下:
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共有股本2600亿股。预计×年×月,被评估单位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H股共计548亿股,向社保基金定向发行100亿股,共计融资152.5亿元。截止×年末共有股本3248亿股,预计以后年度其股本不再发生变化。
(二)市场法
如果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需要关注价值比率的计算口径,以发行后股份数量和考虑了募集资金的贡献来计算每股指标。
比如,在净资产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市场计算拟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有两种不同口径可供选择,其一是不考虑新股发行计算的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其二是考虑了新股发行计算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两者在数值上可能不同。例:某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1.43 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1.52 元,按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的发行市净率为1.88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市净率为1.76 倍。评估价值比率如果选用了市净率,需要以拟上市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计算评估值,同时,在选取可比企业时,资本规模的选择标准需要以考虑了募集资金的规模为准。
同样的原因,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增发新股使得分摊到每一股的利润相应减少,所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被摊薄了,数值小于前者。因此,根据发行前每股收益与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的发行市盈率也不同。评估价值比率如果选用了市盈率,需要以拟上市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为基数计算评估值,同时每股收益需要以考虑了募集资金贡献后的预测收益为准。
例:某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中,采用动态市净率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规模调整如下:"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本专家指引建议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时,一定要关注所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另外,用于定价目的的股票发行价格估计数,通常只在发行窗口期内有参考意义,但是,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结论不是股票发行价格,而是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因此,评估结论有效期不需要做出特殊规定。
五、评估假设
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项目中的评估假设,需要重点关注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收益法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都伴随着资金募集的经济行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两类,其一是补充资本金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其二是在没有资本监管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扩大再生产。
1.评估实务中的传统做法
在金融企业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一般不考虑没有明确投资计划和筹资渠道的扩大再生产,但是为了满足持续经营的假设,都要按照最低资本要求,以增资扩股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考虑必要的新增资本投入。
2.评估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能够获得大规模的募集资金是这种经济行为的一个特点,也是一种机会价值,如果评估时不考虑募集资金带来的有利影响,则体现不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与其他经济行为的区别,会低估股东权益价值。
也有观点认为,其他经济行为也可能使企业获得新的股本金,但评估时通常也没有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股本的贡献。况且,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存在不确定因素,比如是否能够成功上市,是否能够按照预期价格和发行规模募集到资金,在评估时还无法确定,如果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一是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进而会影响到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二是与其他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相比,会因为做出了不同的假设而导致股东权益价值高估。因此,关于追加资本的投入,需要比照金融企业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的处理办法,即只考虑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新增资本投入。
3.本专家指引给出的建议
(1)委托方对评估目的的理解和对评估报告的用途决定评估假设的设定。
如果委托方要求遵循金融企业评估一贯的假设原则,则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不需要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
如果委托方要求评估和定价所遵循的假设前提要保持一致,则需要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因为股票发行前拟上市公司已经公开了募集资金的预计规模和用途,股票发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对募集资金的相关预期。如果评估报告使用者需要在考虑了募集资金影响的相同前提下对比评估结论和定价结果的异同,则评估报告需要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
(2)当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①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披露已经考虑了募集资金的影响;
②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关于募集资金的规模和到位时间的假设结论和依据;
③在计算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价值时,如果收益预测考虑了募集资金的贡献,则还需将募集资金以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或净资本追加额等形式进行扣除;
④每股评估值与发行价格并不必然相等。募集资金的规模一方面取决于发行股数,另一方面取决于每股发行价格。在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发行股数的调整会使每股发行价格也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比较每股评估值与发行价格时,需要关注两者采用的股票发行数量是否一致。
例:某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中,对股票发行的假设如下:
(Ⅰ)股票发行前,根据被评估单位及其股东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年×月×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社保基金出资认购被评估单位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0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出资后社保基金持有被评估单位3.70%的股份,原股东持有被评估单位的股份比例均为48.15%,本次评估假设发行前被评估单位的股权结构以此协议的约定为准;
(Ⅱ) 被评估单位假设发行新股共计548亿股,其中:A股公众持股数256亿股、持股比例为7.873%,H股公众持股数为292亿股,持股比例为8.998%,原股东和社保基金持股数不变,持股比例分别为40.025%、40.025%、3.079%;
(Ⅲ) 被评估单位预测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被评估单位拟发行新股股数,并假定按照本次评估结论进行定价而确定的。
该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中对股本的预测结果相应如下:
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共有股本2600亿股。预计×年×月,被评估单位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H股共计548亿股,向社保基金定向发行100亿股,共计融资152.5亿元。截止×年末共有股本3248亿股,预计以后年度其股本不再发生变化。
(二)市场法
如果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需要关注价值比率的计算口径,以发行后股份数量和考虑了募集资金的贡献来计算每股指标。
比如,在净资产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市场计算拟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有两种不同口径可供选择,其一是不考虑新股发行计算的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其二是考虑了新股发行计算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两者在数值上可能不同。例:某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1.43 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1.52 元,按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的发行市净率为1.88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市净率为1.76 倍。评估价值比率如果选用了市净率,需要以拟上市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计算评估值,同时,在选取可比企业时,资本规模的选择标准需要以考虑了募集资金的规模为准。
同样的原因,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增发新股使得分摊到每一股的利润相应减少,所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被摊薄了,数值小于前者。因此,根据发行前每股收益与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的发行市盈率也不同。评估价值比率如果选用了市盈率,需要以拟上市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为基数计算评估值,同时每股收益需要以考虑了募集资金贡献后的预测收益为准。
例:某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中,采用动态市净率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规模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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