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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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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单位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342,819百万元,股份总数为260,000百万股,假设次年4月社保增资15,250百万元,持股数量10,000百万股,次年7月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为134,836百万元,预计被评估单位次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0,587百万元。假设当年净利润的30.98%用于支付股利,则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548,526百万元,每股净资产BPS为1.7440元。
BPS=
经计算,被评估单位动态市净率PB为1.77,则每股评估值为:P=1.7440×1.77=3.09元。
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股份总数为260,000百万股,则股东权益评估值为:3.09元/股×260,000百万股=803,400百万元。
(三)资产基础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通常无法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
考虑到市场法和收益法可以也需要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而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如果资产基础法与其他两种方法并存就会存在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资产基础法通常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
六、评估结论形式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指定发售价格一般采用区间的形式。考虑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发行定价的主要参考指标之一,因此,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评估结论也适宜以区间值形式反映,同时可以通过综合判断不同方法评估结论的相互关系或采用概率分析等方法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能值。
  例:在某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评估项目中(注:该项目没有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因此每股净资产以发行前股本数计算。),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得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542,076.40万元人民币,折合每股2.17元人民币;采用市场法得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区间为6,056,354.99-7,004,709.18万元人民币,折合每股2.01元-2.32元人民币。该评估报告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据了解,后来该只股票在香港公开发售获161.13倍的高倍认购,其发售价定为指定发售价区间的最高价3.58港元/股,按当时汇率折合2.80元人民币。考虑到评估结论与发售价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评估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最终的评估结论也适宜采用区间形式。
第三章  评估方法的选用
金融企业的类别很多,本专家指引以当前评估实务中最有代表性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为例,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中的适用性。
一、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及选择建议
(一)评估方法对评估目的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契合度来看,收益法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
1.股票市场上成熟的投资者非常关注企业上市后的盈利水平。收益法通过将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来反映评估对象价值,即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程度是决定评估值高低的关键参数。收益法评估思路符合经济学的投资原理,符合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评估需要。
2.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具有严格的行业监管规定,净资本、业务种类和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同时,金融企业的资产构成不同于工商企业,客户资源、经营网络、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收益法不仅要求盈利预测当中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收益水平符合金融企业行业监管要求,同时能够充分体现金融行业所特有的无形资产的贡献,符合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评估需要。
3.采用收益法评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权价值,可以灵活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当未来盈利预测考虑了募集资金的影响时,评估结论能较好地满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经济行为的特殊需要。
(二)评估方法使用前提条件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条件来看,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通常能够满足收益法的要求。
1.收益法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评估方法。在我国,收益法的评估模型不仅为广大投资者所了解和接受,评估参数的确定也具备相应的市场基础,同时,在以往的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收益法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2.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大多具有3年以上的连续经营业绩,所以被评估企业能够提供比较完整的关于企业历史经营情况的资料。
3.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报材料中,需要披露经审计的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同时向投资者充分展示和解释未来收益预测的情况,以及拟募集资金的规模和用途等,这些资料也是收益法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因此,资本市场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收益法评估所需资料的可靠性。
4.金融企业业务经营报告等专项材料有助于评估机构判断企业未来收益和风险水平。为了满足行业监管要求,金融企业会定期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经营数据。比如,人寿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精算报告》,对公司现有业务、新业务、偿付能力、风险揭示、内含价值等方面进行专项说明。保险公司收益预测一般通过精算技术由精算软件模拟进行,各项精算假设一般均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通过企业历史经验数据并结合行业监管指标得出。通过精算手段得出的盈利预测结果,考虑了保险业务收入与支出的长期性与不平衡性,比较精确地计算了在一定假设条件下公司业务的价值,可以为收益法评估提供有益参考。
总之,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收益法具备很强的适用性,可以广泛运用。
二、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及选择建议
(一)评估方法对评估目的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契合度来看,市场法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
1.企业选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时机很重要,并且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与股票发行定价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市场法通过参照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近期市场交易价格水平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评估途径简单、直观,评估结果最贴近市场。因此,市场法评估思路符合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评估需要。
2.市场法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所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可比案例股权交易价格已经体现了金融企业无形资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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