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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方法使用前提条件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条件来看,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能否选用市场法,还需区分不同细分行业、具体评估方法区别考虑。
1.市场法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但是市场法在我国的运用相对比较晚,不同评估机构对可比性的判断标准、价值比率的选择和差异调整方法等关键事项的理解和处理方法尚未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法的推广。比如,在评估保险公司时,由于价值比率一般为静态指标,很难对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在不同阶段的保费结构、保单持续时间、偿付能力等经营特点和风险差异做出调整,使得市场法评估结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另外,关于缺乏流动性折扣、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折价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也没有达成共识,标准的缺失与数据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市场法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2.采用市场法的基本前提是有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目前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的争议,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法的推广。
3.近年来,在假设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中市场法的运用案例逐渐增多。由于上市公司股价及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公开,数据较容易获取,可以优先考虑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我国A股市场共有金融类上市公司45家,其中,银行16家,证券公司21家,保险公司4家,信托等其他金融公司4家。一般认为目前银行、证券公司的评估可以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由于现在的对比企业数量偏少,特别是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在资产规模和业务构成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建议现阶段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并购案例的逐步增加,在可以获取足够的交易信息的前提下,也可以尝试交易案例比较法。比如,目前评估行业对基金公司的评估多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总之,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需要结合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交易情况,有针对性地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在我国现阶段,一般而言,银行、证券公司已经具备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的运用条件,在其他细分行业,市场法一般适宜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三、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分析及选择建议
(一)评估方法对评估目的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契合度来看,资产基础法通常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
资产基础法按照企业重建的思路,通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直接加总,再扣减负债后求得企业整体价值。如果只是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后汇总得到净资产价值,容易忽略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无法体现金融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也较难反映对金融企业收益具有决定作用的客户资源、经营网络、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价值,难以满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的需求。比如,在评估保险公司企业价值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两类业务获取收益,一是在保险公司购买索赔权的客户所支付的投保费,二是保险公司利用“浮存金”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保险行业的特点及特有的商业模式使得保险公司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由各单项资产的价值扣除负债后的净值反映,除了账外客户资源、经营网络、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容易漏评外,保险合同的权益及其带来的充沛的现金流量资源也是保险公司价值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保险公司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不适用资产基础法。即便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也多采用收益途径,其实质与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是一致的。在已经使用了收益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报告中,这么操作会显得冗赘。
(二)评估方法使用前提条件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条件来看,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通常在时间上难以满足资产基础法的要求。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一般需要在企业获得初步发行许可至实际询价期间完成,时间紧迫。如果采用资产基础法,除了审计工作必须按时完成,资产评估也会因为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网点多而难以按时完成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等必要的评估程序。
由此可见,资产基础法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
四、评估方法运用建议
在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时,除了要遵循金融企业一般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技术规范,还要考虑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业务的特点。本专家指引结合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业务的特点,在评估方法运用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注金融企业生命周期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伴有融资,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的融资模式,而且融资模式会随着企业的发展发生变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不同的价值,并且这些阶段的价值并不是线性排列的。按照企业产品研发进度、收入规模、利润或现金流量水平,以及融资方式等特征,可以将企业生命周期依次划分为六个阶段,其中对于准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而言,一般处于第四、第五、第六发展阶段(《Valuation of Privately-Held-Company Equity Securities Issued as Compensation》)。在这三个阶段中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考虑评估参数的相互关系。比如,处于第六阶段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已经有了既定的财务历史数据,现金流的预测可以基于既定的财务历史数据,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往往高于早期阶段。第六阶段的折现率也往往低于第五阶段和第四阶段的折现率。根据上述原理,以国内银行业为例,四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上市时一般处于稳定的第六阶段中后期,而城商行往往是处于第五阶段后期或第六阶段早期,在估值确定权益资本成本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银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区别。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对比了企业首次公开发售前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首次公开发售往往会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价值。首次公开发售前,私人所有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往往在20%-35%;相反,对于新上市公司来说其权益资本成本范围在15%-25%。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下降,提高了企业价值,并且从一个方面解释了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通常明显高于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前少数股权的每股价值。"
(二)评估方法使用前提条件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条件来看,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能否选用市场法,还需区分不同细分行业、具体评估方法区别考虑。
1.市场法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但是市场法在我国的运用相对比较晚,不同评估机构对可比性的判断标准、价值比率的选择和差异调整方法等关键事项的理解和处理方法尚未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法的推广。比如,在评估保险公司时,由于价值比率一般为静态指标,很难对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在不同阶段的保费结构、保单持续时间、偿付能力等经营特点和风险差异做出调整,使得市场法评估结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另外,关于缺乏流动性折扣、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折价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也没有达成共识,标准的缺失与数据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市场法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2.采用市场法的基本前提是有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目前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的争议,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法的推广。
3.近年来,在假设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中市场法的运用案例逐渐增多。由于上市公司股价及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公开,数据较容易获取,可以优先考虑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我国A股市场共有金融类上市公司45家,其中,银行16家,证券公司21家,保险公司4家,信托等其他金融公司4家。一般认为目前银行、证券公司的评估可以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由于现在的对比企业数量偏少,特别是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在资产规模和业务构成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建议现阶段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并购案例的逐步增加,在可以获取足够的交易信息的前提下,也可以尝试交易案例比较法。比如,目前评估行业对基金公司的评估多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总之,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中,需要结合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交易情况,有针对性地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在我国现阶段,一般而言,银行、证券公司已经具备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的运用条件,在其他细分行业,市场法一般适宜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三、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分析及选择建议
(一)评估方法对评估目的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契合度来看,资产基础法通常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
资产基础法按照企业重建的思路,通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直接加总,再扣减负债后求得企业整体价值。如果只是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后汇总得到净资产价值,容易忽略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无法体现金融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也较难反映对金融企业收益具有决定作用的客户资源、经营网络、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价值,难以满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的需求。比如,在评估保险公司企业价值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两类业务获取收益,一是在保险公司购买索赔权的客户所支付的投保费,二是保险公司利用“浮存金”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保险行业的特点及特有的商业模式使得保险公司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由各单项资产的价值扣除负债后的净值反映,除了账外客户资源、经营网络、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容易漏评外,保险合同的权益及其带来的充沛的现金流量资源也是保险公司价值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保险公司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不适用资产基础法。即便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也多采用收益途径,其实质与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是一致的。在已经使用了收益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报告中,这么操作会显得冗赘。
(二)评估方法使用前提条件的满足度
从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条件来看,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通常在时间上难以满足资产基础法的要求。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一般需要在企业获得初步发行许可至实际询价期间完成,时间紧迫。如果采用资产基础法,除了审计工作必须按时完成,资产评估也会因为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网点多而难以按时完成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等必要的评估程序。
由此可见,资产基础法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
四、评估方法运用建议
在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项目时,除了要遵循金融企业一般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技术规范,还要考虑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业务的特点。本专家指引结合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业务的特点,在评估方法运用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注金融企业生命周期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伴有融资,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的融资模式,而且融资模式会随着企业的发展发生变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不同的价值,并且这些阶段的价值并不是线性排列的。按照企业产品研发进度、收入规模、利润或现金流量水平,以及融资方式等特征,可以将企业生命周期依次划分为六个阶段,其中对于准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而言,一般处于第四、第五、第六发展阶段(《Valuation of Privately-Held-Company Equity Securities Issued as Compensation》)。在这三个阶段中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考虑评估参数的相互关系。比如,处于第六阶段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已经有了既定的财务历史数据,现金流的预测可以基于既定的财务历史数据,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往往高于早期阶段。第六阶段的折现率也往往低于第五阶段和第四阶段的折现率。根据上述原理,以国内银行业为例,四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上市时一般处于稳定的第六阶段中后期,而城商行往往是处于第五阶段后期或第六阶段早期,在估值确定权益资本成本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银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区别。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对比了企业首次公开发售前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首次公开发售往往会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价值。首次公开发售前,私人所有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往往在20%-35%;相反,对于新上市公司来说其权益资本成本范围在15%-25%。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下降,提高了企业价值,并且从一个方面解释了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通常明显高于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前少数股权的每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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