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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0-08-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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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带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提升我省研发投入强度,支撑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全省企业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事前预拨、分类补助、事后清算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支持,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程序拨付。
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级负担比例不超过50%,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市县上年度补助情况分年度确定,其中,企业注册地在原53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省级负担比例可以适当倾斜支持。市与县(市、区)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根据操作指引分阶段发布工作通知,分别组织开展企业研发预算及制度备案申报、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申报、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申报等工作;企业应按工作通知要求,及时组织人员登录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填报,须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当年度企业研发预算及制度备案申报。
第六条 企业在系统的研发预算及制度备案模块中按要求进行填报,扫描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填报的研发预算及制度备案信息内容完整性组织审核;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研发费用预算情况测算。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上年度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申报。
第九条 企业需更新维护本企业年度基本信息表内容,在加计扣除申报模块中按要求进行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税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并按照“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填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定义进行审核,对存在异议的项目转请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应根据科技部门鉴定结果,在系统中对申报的年度研发项目及相关费用等数据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上年度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于系统开放填报前,汇总整理获得省级以上平台(资质)的企业、各类省级研发平台最新的考核结果、承担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企业提高补助限额档次情况、已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名录,以及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等信息,录入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第十三条 企业在系统的研发财政补助申报模块中按要求进行填报,扫描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企业应对系统中自动显示的本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金额、省级以上平台(资质)获得及年度考核、统计报表报送等数据进行核实,如有疑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申报资料审核,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拟补助建议,向社会公示。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后确定的拟补助建议形成当地《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盖章后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汇总各市县拟补助建议并联合下达资金清算文件。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清算文件安排地方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省级补助资金须在省级清算文件下达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方案要求执行。资金拨付手续办结后,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对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备案填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及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系统和部门门户网站对补助资金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财政研发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列入当年研发项目政府资金投入中,并在上报统计部门《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政府资金中列明。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在税务核查等过程中,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报告当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系统中调整,引起后补助额度调整的,在以后年度予以清算。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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