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常熟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16〕54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化与绩效管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能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第五条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处置规范、监督到位,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国土、住建、税务、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机关资产管理和调剂共享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三)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设立资产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产权登记、日常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置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以统筹调剂为主;确需新增购置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追加。
第十五条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调剂机制,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进行调剂,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设置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论证结果为不宜对外出租、出借的,也要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外出租采取拍租等公开竞价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资产,应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对外出租、出借的,应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严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调查分析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担保、投资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对于在征收(搬迁)中,政府征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土地综合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14〕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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