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由资产管理中心按月汇总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需补助原产权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按现行的经费缴拨方式与单位进行结算;其他各项上缴财政的收入,由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后再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委托经营和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出租的市直管住宅类公房、解困房、单位住宅等资产,其收入收缴及收益分配暂按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由资产管理中心按月汇总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需补助原产权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按现行的经费缴拨方式与单位进行结算;其他各项上缴财政的收入,由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进行分配后再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委托经营和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出租的市直管住宅类公房、解困房、单位住宅等资产,其收入收缴及收益分配暂按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统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产档案。对划入的资产,资产管理中心要按照房产、土地、股权、无形资产等分类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明确资产类别、性质、价值、用途,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原产权单位也要对划出的资产建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送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变动、处置、收益情况的资产统计报告。原产权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状况。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原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资产的划转、经营和使用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资产管理中有营私舞弊、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故意给资产使用、经营和管理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资产经营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在资产经营和管理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侵吞、隐瞒、转移、擅自经营和处置资产的,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收入截留、隐匿、不按规定上缴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热门资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