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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四川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入口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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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四川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入口

2023四川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入口:https://sc.gsxt.gov.cn/index.html

2022年度四川省市场主体年报须知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4号令)的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应提交2022年度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逾期报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尚未报送2021年度以及以前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先补报未报年度的年报后,再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2023年6月30日前未提交2022年度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将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三、年度报告方法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为“工商联络员”登录,采取“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的,如已注册过“工商联络员”,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凭自设密码登录填报;若是首次登录,可通过点击“获取初始密码”菜单获取初始化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联络员备案手机)登录;另外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

个体工商户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的方式为“个体户登录”,采取“个体户登录”的方式,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填报。

市场主体更换原先注册的“工商联络员”的,点击公示系统“联络员变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能联系到原“工商联络员”的,可以进行简易变更,新任“工商联络员”需取得原“工商联络员”的注册信息,比如原“工商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校验后方能变更。另外一种为不能联系到原“工商联络员”的,需验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息,验证通过后可以修改联络员信息,修改成功后保存并打印“联络人员备案申请表”交到登记机关工商窗口审核。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提交年度报告。进入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再点击“工商联络员登录”菜单,输入本代表机构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陆密码登陆进入年报填报审核流程。

四、年度报告内容及年报填写须知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参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填写须知:1、本报告书仅限企业每年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时使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企业存续经营实际情况,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6月30日后,年度报告的更正功能关闭。

4、本报告书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如果该项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5、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6、本报告书填报中涉及到金额信息项的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7、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报告年度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8、每一个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只需填报一条,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和实缴出资额的币种与注册资本一致;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认缴和实缴时间,出资方式可以多选。

9、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

10、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11、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1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信息为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其中,对外担保信息可以选择某条具体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

13、表中“高校毕业生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此类信息为不公示信息。

14、党建信息为不公示信息,主要采集企业党组织的建立情况,但属于抽查范围。其中,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为截至年度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人数。

15、参保类型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6、单位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 (不含离退休人数)。

17、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18、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19、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20、主营业务活动填写,按企业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的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填写占据第一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21、主营业务活动填写,注意事项:(1)主要业务活动的填写尽量用动词+名词或者名词+动词的格式;(2)动词的填写尽量规范,名词的填写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尽量详细、多样化。如:农业单位:种植(或养殖、或捕捞)XX,工业单位: 生产(或加工)XX ,建筑业单位:XX建造(或施工),房地产单位:XX房开发,批发业单位:XX批发,零售业单位:XX零售,其他服务业单位:提供XX服务。

22、女性从业人员填写,说明: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女性从业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女性从业人员之和。

23、控股情况填写:私营公司年报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人控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填写须知参考企业年度报告填写须知。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3.表中“名称”、“经营者姓名”、“注册号”按照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填写。

4.表中“联系电话”是指能够与经营者本人联系的有效联系方式。

5.表中“从业人数”应当包括经营者与雇工的总人数,经营者与雇工具有其中任一身份选项的(即高校毕业生人数、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都要填写,其中经营者是则填“1”,否则填“0”。

6.表中“高校毕业生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7.表中“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

8.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公示或不公示。

9.表中网站网店和联系方式等填报报送年报时的信息,其余的为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四)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从2016年度年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五项社保事项,以及“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填报)四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五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收入、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员”四项统计事项。补报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中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年报咨询电话

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需要电话咨询的,可以点击填报年报页面中的“市场主体年报业务咨询电话”查询电话号码,并按照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拨打相应的咨询电话。比如,公示年报的企业是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该局咨询电话;公示年报的企业是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咨询电话。

社保事项、统计事项、海关事项和商务事项相关咨询,请拨打相应社保、统计、海关和商务(经济合作部门)部门的咨询电话。

六、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企业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2023年6月30日前未提交2022年度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将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四)海关管理企业由海关列入、移出。

七、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要求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年报信息修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且对年报信息的修改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抽查和受理举报的方式对企业的年报信息进行检查,特别是年报信息有多次修改记录的企业。对发现年报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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